首页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