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