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