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