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