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