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