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