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