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