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