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