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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

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第十四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第十七条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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