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