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 第八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第十二条 新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