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拒绝、阻碍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和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包庇、纵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

向存在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