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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部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认为应当修改的,按规定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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