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 第四条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