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八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