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