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二十四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