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二十二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