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