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十七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