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

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品;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