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