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印制与销售 第三十八条 邮票由邮政企业所属的印制企业或者邮政企业委托的印制企业印制。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合理组织、安排邮票印制生产,确保邮票发行时限。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票的印制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印制数量、印制图案与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数量、图案相符,保障邮票的防伪性能。 第四十一条 邮票印制企业应当根据邮票印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邮票印制企业应当独立完成邮票生产全过程,严禁将邮票生产任务进行转包,严禁超计划印制或者无计划印制邮票。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提供优质、方便的邮票销售服务。 第四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之前向社会公告邮票信息,包括邮票名称、发行日期、枚数、面值、规格、齿孔度数、版别、防伪方式、设计者、发行期限等。 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的销售情况,内容包括: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