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暂扣、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等材料;

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汇报;

要求有关机关、机构、人员提交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