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