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决定终止调查的;

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