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印章。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