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处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调查经过;

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