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处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调查经过; 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