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根据邮政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
在邮政行业统计调查中,可以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对统计资料有疑问的,有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统计报告。
根据邮政行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邮政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检查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就发现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及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有权提取、保存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证据,并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履行以上职责时,应当出示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