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下列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报告,统计机构对其相关信息予以及时调整: 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快递企业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的,其特许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服务品牌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