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备案或者审批:

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其中统计调查对象超出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