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予以通报,并移交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