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汇总、审定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行政区域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