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的,其特许企业应当组织、指导、监督被特许企业的统计工作。

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由特许企业按照规定统一收集并报送被特许企业的统计资料。特许企业收集统计资料时,应对被特许企业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重新报送。特许企业不得编造、篡改被特许企业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