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