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制定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经过论证。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