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