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