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事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