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