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