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