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