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