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由邮政企业市(地)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落实情况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