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七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用户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设立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及时处理用户申诉。对涉及邮政企业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邮政企业进行核实、处理。

邮政企业应当自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