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代收人;

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